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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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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江義掌 劉莉羚 李英桐 李英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良發 原 告 李全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權利保護 必要尚待釐清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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