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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違約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登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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