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死亡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梅文慧 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梅新春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 文 一、准對失蹤人梅新春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失蹤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里里○ 里0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 二、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 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 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 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 理 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失蹤人梅新春之女,失蹤人梅 新春於民國105年10月2日因颱風期間迷途走失,迄今已逾7 年,音信全無,生死不明。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 對失蹤人梅新春為死亡宣告等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,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警察局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供參。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 蹤人之之刑事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勞保及健 保投保資料、健保就醫紀錄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各1份核閱後發現,失蹤人梅 新春並未在監、押、入出境、投保健保紀錄,雖有投保勞保 紀錄,然自93年11月10日已辦理退保,且名下並無所得資料 ,有房屋、田賦、土地、汽車等財產資料,有稅務電子閘門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,揆諸 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蔡雅惠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