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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認調解不成立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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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 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 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,此通知已於113年 2月6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,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具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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