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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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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黃照庭即林雙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雙鳳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 為由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 於15日內補正本件被繼承人林雙鳳之除戶謄本、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提出該股票已為協議分割單獨繼承之 證明文件(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章 相同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文件)等,此項通知已於112 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,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,其 未盡釋明之責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   附表: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-0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-0 1 10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-0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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