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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0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胡如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者,每百元徵收七角,其畸零數之不滿百元者,以百元計 算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。又強制執行,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,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 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,加徵七分之一,復據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所明定( 民國101年05月01日修正)。依此,民事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 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,每百元應徵收8角。 次按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上開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,強制執行之聲請,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,而逾期不 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定之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○○○000○○○○○0000號調解書正本,聲請於新臺幣(下同)2 0萬元範圍內,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,依前揭規定, 應徵收執行費1,6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前經本院於112年 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,該通知並已於113 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,有上開通知書、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處(出納室)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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