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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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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林心瑜 相 對 人 黃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;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 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516,000元為 擔保金,經本院以111年度存字第93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。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 金,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重家財 訴字第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、111年度家全字第11號民 事裁定影本、提存書影本、協議書正本及相對人印鑑證明正 本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誤,核與聲 請人前開所述相符。是故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,即屬 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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