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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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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郭芷妤即郭蓓蒨 相 對 人 郭大美 郭筱美 郭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郭大美、郭筱美、郭添裕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,前經本院110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判決,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相對人 )負擔,被告郭大美、郭筱美不服提起上訴,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郭大美、郭筱美負擔。此經本院調閱前 揭卷宗查明屬實。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,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金額,並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(附表) 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2,552元 由聲請人預納,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---------- 由相對人預納及負擔,故不予列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2,55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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