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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4

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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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明元 相 對 人 林誼貞 林禹姍 關 係 人 李秋云 林廷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「林秀明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林秀絹」;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、關於「林秀娟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秀絹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 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本院裁定如下: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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