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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3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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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林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相對人林順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 借款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、手續費、損害賠償、利息、遲 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,設定新臺 幣(下同)3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相對人林順治於11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,000,000元 ,借款期限至132年6月20日止,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。如 積欠未繳之金額達第六條約定之分期金額2期數額時,借 款人未到期之應清償金額視為全部已到期。詎相對人自11 2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至今累積3期金額未繳 ,聲請人多方聯繫,相對人皆置之不理,經聲請人委託律 師於112年11月30日寄發律師函通知依約提前終止借貸合 約並限期清償債務等事宜,相對人於12月1日收受律師函 ,惟相對人不願意依約清償債務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 貸協議書、律師函、本票、掛號郵寄證明等影本各1件、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   附表:112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  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大豐段 609 72.40 2分之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000 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5.68 42.60 42.60 5. 95 11.60 138.4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4.4 平方公尺 2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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