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
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3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王鑑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,或委託他人指定之。遺 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,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,得由親屬會議 選定之,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,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,民法第1209條第1項、第1211條均定有明文。復按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,利害關係 人,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;其由法院指定者,得聲請法 院另行指定,民法第1218條亦有規定。另按指定遺囑執行人 事件,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,依同法第74條規 定,為家事非訟事件,法院固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,惟仍須 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,而遺囑執行人 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、分配遺產,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 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,始有指定遺囑執行 人之必要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亦即,指定遺囑執行人之目的,係令其執行與遺囑有關之 必要行為,倘利害關係人爭執遺囑之效力,則遺囑執行人須 待遺囑確定有效後始得執行,倘遺囑確定為無效時,更不生 所謂遺囑執行之情形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王郭水治於民國(下同)108年1 1月22日死亡,生前立有遺囑,遺囑中指定王清海為遺囑執 行人,惟遺囑執行人因車禍住院無行為能力,經鈞院為監護 宣告,需要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,爰聲請另行指定聲請人為 遺囑執行人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、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 等為證。然查:  ㈠本件被繼承人之遺囑前經其他繼承人王武清向本院提起請求 確認遺囑無效訴訟,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家調字第107號受理 在案,尚未終結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本院復 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有無利害關係人爭執遺囑之有效及相關資料,相對人於113 年1月3日收受合法送達,迄今未補正,亦有本院通知、送達 證明在卷足稽。  ㈡本件被繼承人之遺囑既有繼承人對真實性有疑義而提起請求 確認遺囑無效訴訟,且案件尚未確定,因另行指定遺囑執行 人之前提需遺囑為真正及有效,必待遺囑為真正或對遺囑並 無爭執之情形下,始有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實益,從而聲 請人應待確認遺囑真正及有效後,並經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 選定之,倘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,始得向法院聲請,是聲請 人之聲請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8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