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鄭啓原 相 對 人 鄭啓輝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,准予返還。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,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,受擔保利 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,或未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 明文。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 同法第106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聲本件請意旨略以: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相對人鄭啓輝、林益川前以鈞院111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為 執行名義,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強制執行聲請,經 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231號受理在案。聲請人嗣依同一 執行名義分別於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290號事件提存新台幣 (下同)160,000元、111年度存字第1291號事件提存200,00 0元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,經執行法院撤銷上開案號執行 程序在案。茲因上開本訴事件嗣經判決確定,訴訟終結,聲 請人已於另案(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471號)向相對人 二人足額清償完畢,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二人就上開擔 保金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,惟相對人等迄未行使權利,爰 依法聲請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存 字第1290、1291號提存書,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暨其更正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4 號判決、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各案號卷宗審核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本案訴訟既已終 結,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份附卷 可憑。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 准許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