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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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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蔡亮傳 相 對 人 蔡亮鈺 鄭明和 鄭黃彩雲 吳秀玉 林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 088號判決准予分割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 例負擔,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 2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 三、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,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9,315元、地 籍圖冊閱覽抄錄費80元、戶政規費90元、複丈費及建物測量 費16,875元、鑑定費用64,000元,合計100,360元,而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則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,並 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0 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         附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蔡亮傳 1/12 ------- 2 蔡亮鈺 1/12 8,363元 3 鄭明和 1/3 33,453元 4 鄭黃彩雲 1/6 16,727元 5 吳秀玉 1/6 16,727元 6 林美枝 1/6 16,72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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