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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7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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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陳和章 相 對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 捌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  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駁回 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。而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新臺幣(下同)30,700元,須一併請求強制執行,惟未經裁 判內確定數額,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。 三、經查:  ㈠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03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全部勝訴,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;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第二審民事判決 就相對人關於聲請人部分之上訴駁回;相對人雖不服而再提 起上訴,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第二審民事裁定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,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電子卷宗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歷審裁判查詢結果查核無誤。  ㈡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、繳費收據影本並調閱上 述卷宗審查後,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,700元。惟聲請人第一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,120,000元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2,088元(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參照),則依上述歷審民事裁 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,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 數額係為12,088元。至聲請人預納逾12,088元部分金額係屬 溢繳,不應由相對人負擔,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, 爰予駁回。 ㈢綜上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,其數額已得確定為 新臺幣12,088元,爰依上開規定,加給自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後,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0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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