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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、扶養費等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7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○○ (送達代收人 徐肇謙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巷0號之0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請 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4,500元;又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子女扶 養費部分,係非訟聲請事件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;是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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