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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分割遺產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1規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。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,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不因被 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。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 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(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 旨參照)。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,就分割遺產部分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33,172元(計算式:被繼承人之遺 產價額1,732,686元×上訴人之應繼分1/4=433,172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;另請求返還遺產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50,0 00元,合計上訴訴訟標的為1,483,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62 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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