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死亡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抗告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 代 理 人 惠莊 上列抗告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文 宣告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、失蹤前最後戶籍地址: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)於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聲請費用由甲○○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甲○○為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,現設籍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(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北區辦 公室),而甲○○未婚、無子女,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於112年3月30 日清查比對生活軌跡資料,甲○○仍行方不明,依內政部規定 80歲以上連續3年行方不明而未列為失蹤人口,無利害關係 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,戶政事務所應函送地方檢察署向法 院聲請死亡宣告,復查無失蹤人甲○○入出境、健保及勞保等 資料。爰聲請對失蹤人甲○○為宣告死亡等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,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 三、查失蹤人甲○○於107年4月17日失蹤(見原審卷第93頁失蹤人 口系統--資料報表),迄今音訊全無,生死不明,其前經本 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12年6月30日黏貼該公示催 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,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,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揆諸前開法條之 規定,自得於甲○○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。 四、又甲○○自107年4月17日失蹤,計至110年4月17日屆滿3年,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,爰依法宣告之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            法 官 游育倫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 告,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。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 記 官 吳揆滿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