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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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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甲○○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號 乙○○ 丙○○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提出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 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之規定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茲依上開家事 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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