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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楊肇弘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 用之必要,乃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5 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新臺幣3,000元,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 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依前揭法條規 定,其聲請自不合法,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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