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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富元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1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、㈤關於「;況聲請人名下……(第6頁 第9行)」至「……在內之償債能力(第6頁第15行)」間之記載應 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 於裁定準用之。上開規定於更生之程序亦有準用,復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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