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蕭冠彥即蕭成聰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,並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,000元,逾期未補正暨預納,即駁回 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,且經 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,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,認 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 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:         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(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)「正本」。    ⒉應提出美食早午餐店112年10月、112年12月、113年2月薪資袋 影本。 ⒊應陳報母親自113年1月起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為若 干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