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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劉育廷 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劉育廷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,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;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51條第1項、第7項、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510,600 元,為清理債務,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凱基銀行)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( 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68號),凱基銀行提供70期、 利率6%、每月每期5,556元分期還款方案,因債務人尚有其 他資產公司債務無力負擔,致調解不成立。債務人目前每月 僅有約22,000元收入,扣除每月生活費後,因尚積欠其他資 產公司借貸債務,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,且名下財產不足清 償,所欠債務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。為此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 生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債務人主張其從事外送員工作,每月收入約22,000元,且名 下僅有機車1輛、全球人壽及富邦產物保險數筆等節,有其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債務人存摺內 頁、機車行照影本、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、訴外人楊雅芳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【債務人陳稱向楊 雅芳借用帳戶】可證(見調字卷第29至40頁、本院卷第33至5 7頁)。是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收入約22,000元之事實,堪 屬可採,故其償債能力應以上開收入為據。  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、重建生活,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,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,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意旨,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 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,顯非公允。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。則參酌臺南市112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14,230元,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7,076元計之 【計算式:14,230元×1.2】。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8,099元【計算式:434,376元÷24月】,仍應以17,076元 計之,方屬合理。  ㈢綜上各情,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2,000元,扣除每月生活基本 費用17,076元後,僅剩餘額4,924元【計算式:22,000元-17 ,076元】,顯不足償還凱基銀行70期、利率6%、每月每期5, 556元之還款方案,則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,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,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予准 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,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,且其係一般消費者,未曾從事營業,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,200萬元,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 成立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又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於法應 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6  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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