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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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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乙○○○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乙○○○之長女,乙○○○因罹患頭 部外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、失智症,已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聲請人為此 爰聲請鈞院對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乙○○○之監 護人,及指定乙○○○之配偶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乙○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甲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⒉戶籍謄本。 ⒊同意書。 ⒋印鑑證明。 ⒌乙○○○之診斷證明書影本。 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。 (二)乙○○○為腦病變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乙○○○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甲○○為受監護 宣告人乙○○○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○之最佳 利益,另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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