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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變更為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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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3樓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受輔助宣告之人丁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)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庚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己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養女丁○○因母嬰垂直感染HIV 致身體機能發育不健全,長期由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助 收容,其生母去世後,因生父不聞不問,民國102年11月21 日經法院裁定由聲請人監護,103年5月21日被聲請人收養, 105年11月11日法院為輔助宣告裁定,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 。惟近年來丁○○身心健康嚴重退化,除需以輪椅代步外,其 視力、聽力、智力亦大幅減損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(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),丁○○精神狀態日趨 不穩定,晚上哭鬧、不睡、又哭又笑,故有變更為受監護宣 告之必要。爰聲請對丁○○變更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之次女己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丁○○應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己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丁○○之病歷單影本。 3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1月29日屏院昭家定112家助16字 第1130001923號函檢送之屏安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4、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、同意書。 5、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丁○○之生父甲○○、姊妹乙○○、戊○○、 己○○、丙○○就聲請人聲請擔任丁○○之監護人,及由己○○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表示意見,渠等逾期未具狀 為反對之表示。 (二)丁○○目前已經處於重度以上失智狀態,因而導致個人之認 知功能嚴重失能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丁○○變更 為監護宣告,並審酌前開事證,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 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己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,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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