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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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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000○0號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丙○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○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丁○○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○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丙○○○之配偶,丙○○○因罹患失 智症,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,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, 並選定聲請人為丙○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與丙○○○所生 之長女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丙○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甲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 (一)證據:   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    ⒉戶籍謄本。    ⒊丙○○○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   ⒋意定監護契約書影本、公證書影本。    ⒌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 報告。  (二)丙○○○為中度失智症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丙○○○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甲○○為受 監護宣告人丙○○○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丙○○○之 最佳利益,另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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