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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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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黎杏林 被 上訴人 陳清雲 邱立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號 邱立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0樓之0 王俊榮 許雅嵐 楊光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光明 被 上訴人 甘信孝 詹志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 ,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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