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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請求所有移轉登記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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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王茂盛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告 王敏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準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價為準。查,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 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二百二十二分之三十一移轉登記 於原告;因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之交易價格,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(下同)8,007元,有列印自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之資 料1份在卷可按,足見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百二十二分之 三十一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應為537,446元(計算式:537,446 元(計算式:480.68×8,007×31/222≒537,446,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)。至原告雖主張系爭土地0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 公尺7,562.5元。惟查,原告主張之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,遠低於前述系爭土地於000年0月間之交易價格,應與事實不 符,不足採信。從而,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537,44 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;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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