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再審之訴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收裁判費17,335元,惟再審原告不 服並提起抗告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51號 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,並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7,200,000元,從而,本件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72,28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