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慕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
字第10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576,378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,42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