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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0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576,378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,42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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