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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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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徐吉光 徐吉亮 被 上 訴人 徐吉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吉虹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,379元【計算式:27,400元(土地 公告現值)×(1,552.80+4.20)平方公尺(面積)×0.01561+2,429元 (房屋課稅現值)=668,379元】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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