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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池加祥 池子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池加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24 2,550元(以本件所涉五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之;訴字卷 第17-19、83、85頁)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0,062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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