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6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翁玥袗(原名翁佳靖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旭生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49,02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