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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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