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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志強 兼訴訟代理 人 林靜女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宥惠 送達處所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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