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金鏞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金鏞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展
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
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5萬488元,應繳納裁判
費4萬2,486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