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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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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賴冠傑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林添之遺產管理人 劉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良興 被 告 林明雄 訴訟代理人 林經超 被 告 林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附圖一編號甲、乙、丙、丁部分 面積三0六點八六平方公尺」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附圖一編號甲 、乙、丙、丁部分面積三0八點八六平方公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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