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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士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6日裁定,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 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 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,其上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彭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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