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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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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賴帝任 被 上訴人 簡日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8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該裁定已 於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,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,有送 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 詢表、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          法 官 徐安傑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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