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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消費借貸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5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菁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宥騏即蘇宥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頁及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6行關於 遲延利息利率「百分之2.71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百分之2.17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錯誤,爰 依聲請人之聲請,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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