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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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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李蔡來 被 告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通 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,000元, 並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之住所,由原告本人收受,然原 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(訴字卷第25、47、49頁) ,依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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