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吳熾松 被 告 黃子進即黃挺誌即兆鴻國際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與原告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 約定書,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起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 同)3,000,000元。渠被告對前開借款,尚欠債務本金1,914 ,34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為清償。依銀行授信综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 債務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無須經原告通 知或催告,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。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,對被告請求給付其所積欠之本息,並聲明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消費借貸契約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478條前段、 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(二)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 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、企業換利指數 (月)利率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。是依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有據, 應予准許。 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 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,340,04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5%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2 574,303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5%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