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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確認界址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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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確認界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 00元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不服,提起抗告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 繳納,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鈞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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