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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享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高明 陳永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前經本 院以民國112年12月5日函通知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, 該函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,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該函及送達證書、本院收費查詢 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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