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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吳玉芳 王紹聰 邱王齡加 王櫻鶯 王建雄 王惜英 以上上訴人王吳玉芳等與被上訴人許瑞顯因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王吳玉芳等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436,770元(計算式:4,500×97.06=436,770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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