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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履行契約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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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捌萬零柒佰零五元,並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被告履行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 之日止,給付原告每年所繳納之租金損失(即新臺幣陸萬肆仟參 佰參拾貳元)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 柒佰零五元,並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被告履行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之日止,給 付原告每年所繳納之租金損失(即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)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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