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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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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被 上 訴人 吳棠敬 吳玉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芳 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6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005,4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3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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