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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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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郭麗華 郭國泰 郭國明 郭莉芸 被 上 訴人 福隆宮 法定代理人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 ,810,000元【計算式:122,000元(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105 平方公尺(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15日126300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)=12,810,000元】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187,0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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