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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泓文、陳昭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344,55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5,7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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