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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所有權妨害除去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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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蔡信行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宜妙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睿丞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紫緹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松倫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柏緯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黃馨誼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振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蔡信郎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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