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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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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陳孟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周彥騰 詹惇羽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庭後14日 內補正繳納新臺幣217,040元,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憑(本院卷第52至53頁)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可佐(本院卷第57至63頁),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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